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6.2 |
名 称 |
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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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 3.《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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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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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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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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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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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潭水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潭水镇、八甲镇 |
地址 |
阳春市潭水镇龙华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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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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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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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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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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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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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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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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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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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广东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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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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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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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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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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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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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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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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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2-76505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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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2-7741384,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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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662-76502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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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662-7650270,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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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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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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