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6.4 |
名 称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或缓缴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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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十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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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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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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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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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潭水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阳春市潭水镇龙华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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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潭水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潭水镇、八甲镇 |
地址 |
阳春市潭水镇龙华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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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残联部门进行申报年审; 2.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 3.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4.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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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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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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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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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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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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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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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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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或缓缴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用人单位申报享受减免或缓缴,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用人单位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或缓缴,需要报送附列资料的,如资料齐全、符潭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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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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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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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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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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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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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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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自行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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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2-76505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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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2-7741384,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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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662-76502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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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662-7650270,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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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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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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