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19 15:50:3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3

   

委托代征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适用对象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春市

地址

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

适用条件

代征人已同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所代征的税(费)种已经过“税(费)种认定”流程认定;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已通过“票证领发”流程领取。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即办

法定办理期限

即办

承诺办理期限

即办

办理流程

(点击进入《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1.办理委托代征、代售报告业务的委托代征人为已同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单位和人员;受托代征人所代征的税(费)种需经过“税(费)种认定”流程认定;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通过“票证领发”流程领取。
      2.对于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的分户电子明细信息,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应当支持采集,对于代征税款未汇总缴库的,系统应提供自动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生成《税收电子缴款书》的功能。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0662-76505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0662-7741384,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662-76502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662-3160576/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8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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