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19 15:55:5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2

    

代位权、撤销权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春城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

地址

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西路10号

适用条件

对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需要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的,稽查执行人员启动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流程,制作《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申请表》。 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税收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合法; (2)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 (3)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到期; (4)被执行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债权。 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行使撤销权: (1)被执行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被执行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行使代位权(撤销权)需要准备案件材料。例如:(1)欠缴税款纳税人基本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纳税人资料卡等;(2)反映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证据资料。欠税所涉及的纳税申报表、或者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反映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文书资料。(3)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文书。如《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4)反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相关证据资料或者反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等证据资料。(5)向法院起诉需要的其他证据资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如债权为纳税人的专属债权,则不能行使税收代位权。
2.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税款、滞纳金为限。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2-76505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2-7741384,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662-76502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662-7650270,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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