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3 12:30:3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6.9.2

名    称

社保非正常户解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北惯税务所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广北路120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北惯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广北路120号

适用条件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保非正常户的用人单位,需恢复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社保非正常户;

    2.税务机关发现社保非正常户正常经营时,应及时解除其社保非正常户。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解除社保非正常户申请表》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解除非正常户前须查询工商登记状态,对已注销工商登记的,应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注销。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2-661186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0662-6611093;ydsw6611179@126.com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

0662-661588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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