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8.6 名 称 收缴或停供发票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一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R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北惯税务所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北惯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 适用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2-661186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0662-6611093;ydsw6611179@126.com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0662-661109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