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2 16:42:3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3.3.2

名    称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2.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3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3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东平税务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平镇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平镇

适用条件

     1.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2.税务机关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用人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核查,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用人单位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核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取账簿等有关资料,应当向用人单位开付清单。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调取资料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2-661186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0662-6611093;ydsw6611179@126.com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0662-6615881;电子邮箱:ydsw6611179@126.com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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