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2 16:41:0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3.3.1

名    称

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东平税务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平镇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平镇

适用条件

    1. 税务机关应当先责令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

    2.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用人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3. 税务人员执行查询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相关文书;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根据查询结果,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

    2.违反法定程序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

    3.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2-661186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0662-6611093;ydsw6611179@126.com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0662-6615881;电子邮箱:ydsw6611179@126.com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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