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8.1 |
名 称 |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办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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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6.《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发布)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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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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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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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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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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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
地址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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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2.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5.中标证明通知书》 6.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7.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8.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9.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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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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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2)已补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出口发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及其他条件报送的资料 2.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2)《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其他条件报送的资料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代理出口协议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条件报送的资料 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代理进口协议 5.中标证明通知书 (1)《中标证明通知书》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3)《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 (4)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5)其他条件报送的资料 6.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7.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3)进口货物报关单 (4)加工贸易手(账)册 (5)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或企业的书面说明 8.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相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A05018《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9.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1)《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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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
承诺办理期限 |
同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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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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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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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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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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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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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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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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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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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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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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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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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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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2-6611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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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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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0662-6615881;ydsw6611179@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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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0662-6615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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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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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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