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2 19:56:2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8.7

名    称

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

    2.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合山税务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那龙镇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规定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2.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2-661186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0662-6611093;ydsw6611179@126.com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0662-6615881;电子邮箱:ydsw6611179@126.com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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