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2 15:40:3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18.1

名    称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办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6.《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发布)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合山税务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合山税务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那龙镇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

适用条件

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2.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5.中标证明通知书》

6.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7.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8.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9.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2)已补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出口发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及其他条件报送的资料

2.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2)《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其他条件报送的资料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代理出口协议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条件报送的资料

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代理进口协议

5.中标证明通知书

1)《中标证明通知书》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3)《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

4)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5)其他条件报送的资料

6.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7.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3)进口货物报关单

(4)加工贸易手(账)册

(5)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或企业的书面说明

8.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相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A05018《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9.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1)《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承诺办理期限

同法定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2-661186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0662-6611093;ydsw6611179@126.com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0662-6615881;电子邮箱:ydsw6611179@126.com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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