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8.2 |
名 称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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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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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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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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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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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塘坪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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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塘坪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塘坪镇、大八镇 |
地址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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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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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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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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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办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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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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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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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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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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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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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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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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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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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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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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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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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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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2-6611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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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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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0662-6611093;ydsw6611179@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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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9号0662-6615881;电子邮箱:ydsw6611179@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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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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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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