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6.1 |
名 称 |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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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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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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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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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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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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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西县税务局沙扒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沙扒镇、上洋镇 |
地址 |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沙扒镇渔港新村J区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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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认定为非正常户,由税务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用簿、发票和税控装置的使用。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存在未申报、逾期未申报以及违法违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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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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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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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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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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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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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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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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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通过定时任务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3.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或是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继续履行纳税义务,且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而税收征管系统未自动解除其非正常状态的,税务机关可通过核心征管系统-【取消非正常户认定】进行解除,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4.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按照“非正常户注销”业务流程办理。 5.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非正常户的欠税,由省税务局按照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6.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到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7.非正常户在同一地市内存在对应同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正常户的,通过风险管理系统的实时扫描风险任务下达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处置。由主管该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向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对于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及时认定非正常户。从而实现对非正常户的后续管理。 8.如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存在未核销发票,未结案稽查案件,非正常终结风险任务,有欠缴税费(含呆账)的以及达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的情况核实作后续跟进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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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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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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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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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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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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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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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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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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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西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2-5539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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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西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2-5887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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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西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桥平一路278号 0662-5553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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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西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桥平一路278号 0662-5552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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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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