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出口退税管理。
1.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
(1)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②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③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④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⑤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2)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②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③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④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⑤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⑥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⑦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②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③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④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⑤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⑥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⑦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2.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3)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4)存在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3.四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2)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4)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5)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6)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7)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8)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9)存在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4.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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