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鉴别发票真伪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鉴别发票真伪申请;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鉴别发票真伪或者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并出具鉴别结果。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对鉴别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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