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征收
基本信息
编 码
1.3
名 称
税收优先权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63号
适用条件
1.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优先权;
2.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应当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662-3160780/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63号)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88号,电话:0662-316078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63号,电话:0662-3419707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88号,电话:0662-316283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广东省阳江市创业路88号,电话0662-316283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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