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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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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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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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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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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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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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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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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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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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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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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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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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依职权
£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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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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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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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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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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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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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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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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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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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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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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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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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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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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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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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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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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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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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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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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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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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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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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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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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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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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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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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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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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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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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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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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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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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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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税收违法行为移送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在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函请省级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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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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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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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延长布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续控手续;
2.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3.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欠税人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已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清偿终结的情形之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撤控,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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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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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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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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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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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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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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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2-3160780/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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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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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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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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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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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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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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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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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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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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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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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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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88号,电话:0662-316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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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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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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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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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63号,电话:0662-341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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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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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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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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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88号,电话:0662-316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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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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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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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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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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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创业路88号,电话0662-316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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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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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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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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