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11:01:3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七、行政奖励 

基本信息

编    

7.1

名    

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

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

5.《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63号

适用条件

1.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来信、网络、传真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电话形式要求实名检举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检举人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

2.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3.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

4.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奖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3.税务机关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662-3160780/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63号)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

2.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

3.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4.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88号,电话0662-316078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63号,电话:0662-3419707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88号,电话0662-316283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88号,电话0662-316057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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