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2.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3.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应缴税额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罚款。
2.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含本数)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3.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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