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7.5 |
名 称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第七条。 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
地址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63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阳江市 |
地址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63号 |
||||||||
适用条件 |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2.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3.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总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办理行政登记:20个工作日; 变更行政登记: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行政登记:20个工作日; 变更行政登记:15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在准予行政登记或者变更、终止行政登记后,将相关资料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2.税务机关不予行政登记或不予变更行政登记的,将有关材料抄送市场监管部门; 3.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宣布行政登记无效并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发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当的,责令省税务机关纠正。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
|||||||||||
进度结果查询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
申请人责任 |
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88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63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88号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