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的规定,附件中的纳税人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现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对其税务登记信息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名单(2022年12月)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