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发布时间:2020-08-20 09:54:0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5.3

名    称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珠海高新区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  

适用条件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但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及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的,税务机关可依职权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工作。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6348920:;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

0756-634891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

0756-321630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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