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3环境保护税核定
发布时间:2020-08-21 15:07:2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15.3

名    称

环境保护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珠海高新区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 

适用条件

 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的纳税人。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6348920:;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

0756-634891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

0756-321630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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