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5 |
名 称 |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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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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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R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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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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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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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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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
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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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毁损残票和追回的税收票证按规定进行销毁。 2.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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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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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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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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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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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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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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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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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2.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税务机关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需要销毁的,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县或市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3.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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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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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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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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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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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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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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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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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6-63489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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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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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 0756-6348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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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 0756-3216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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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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