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16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
发布时间:2020-08-22 11:13:2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30.16

名    称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8号)。

2.《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第一条、第二条。

3.《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第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珠海高新区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 

适用条件

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应当按照<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的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擅自改变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2.减征、免征、缓征、停征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改变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3.侵占、截留、挪用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4.拒绝、妨碍和阻挠财政、审计、投资管理部门对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的监督。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6348920:;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

0756-634891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

0756-321630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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