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
发布时间:2020-08-29 14:06:46来源:金湾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6.1

名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四条。

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第三条第四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金湾区税费业务综合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鑫路137号B2栋一楼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红旗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6378号

适用条件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实时将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建立单位和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12366.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12366.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补缴。

2.不按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者违反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615993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6-12366/0756-615990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

0756-615991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

0756-6338344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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