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委托代征
发布时间:2020-08-27 09:12: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23

名    称

委托代征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珠海金湾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

适用条件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委托代征协议书》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应当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检查。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12366.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结果公示渠道

http://12366.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615993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6-12366/0756-615990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

0756-615991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

0756-32163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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