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个人所得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3-01-04 20:19:1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5.2

名    称

个人所得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金湾区税费业务综合服务厅

地址

珠海市金湾区金鑫路137号B2栋一楼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平沙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平沙镇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平沙二路10号

适用条件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的非居民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12366.chian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12366.chian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615993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6-12366/0756-615990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

0756-615991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 
0756-6338344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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