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8.8 |
名 称 |
对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第十条第二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平沙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平沙镇 |
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平沙二路10号 |
||||||||
适用条件 |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http://12366.chiantax.gov.cn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12366.chiantax.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6-615993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6-12366/0756-6159905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 0756-6159911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