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收
发布时间:2023-01-05 10:37:3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6.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粤府〔2015〕129号)第十点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2号)全文。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金湾区税费业务综合服务厅

地址

珠海市金湾区金鑫路137号B2栋一楼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平沙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平沙镇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平沙二路10号

适用条件

需要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单位。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

2.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应征额进行征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由机关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

4.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应征额进行征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

5.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6.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社保费;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社保局传递的数据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确保社保费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8.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社保费情况。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征收数据信息与缴入收入户资金逐笔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征收数据信息,由税务机关及时传递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核对有误的,由税务机关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2.税务机关每月将已确认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编制形成报表,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金财务会计记账。

3.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4.因税务机关征收环节引起多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发起清退处理;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征收数据环节引起多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起清退处理。具体退款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5.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有关征收环节的投诉举报。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12366.chian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12366.chian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12366.chian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3.违反规定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以及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延缓征收社保费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费以及其他同社保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6.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国家社会保险费遭受重大损失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检举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615993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6-12366/0756-615990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

0756-615991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

0756-6338344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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