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发布时间:2023-01-05 14:26:0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码

6.4.2

名    称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金湾区税费业务综合服务厅

地址

珠海市金湾区金鑫路137号B2栋一楼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平沙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平沙镇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平沙二路10号

适用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发票专用章印模。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12366.chian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12366.chian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12366.chian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615993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6-12366/0756-615990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

0756-615991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 
0756-6338344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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