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3环境保护税核定
发布时间:2020-08-27 08:56:5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6.3

   

环境保护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三灶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

适用条件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税源特征,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纳税人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A07119《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表》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12366.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12366.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615993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6-12366/0756-615990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

0756-615991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
0756-6338344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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