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纳税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0-08-28 09:38:4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6

   

纳税信用评价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金湾区税费业务综合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鑫路137号B2栋一楼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三灶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12366.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12366.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615993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6-12366/0756-615990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

0756-615991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
0756-6338344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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