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1.6 |
名 称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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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印发)第八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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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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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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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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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南湾南路5002号鸿景花园8栋首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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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湾仔街道办、南屏镇、南屏科技园、香洲洪湾工业区 |
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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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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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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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A0667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201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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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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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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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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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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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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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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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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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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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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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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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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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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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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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6-2287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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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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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 0756-2272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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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 0756-3216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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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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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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