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9.2 |
名 称 |
耕地占用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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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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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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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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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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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南湾南路5002号鸿景花园8栋首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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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湾仔街道办、南屏镇、南屏科技园、香洲洪湾工业区 |
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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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耕地占用税减税、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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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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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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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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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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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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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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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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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申报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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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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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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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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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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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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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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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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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6-2287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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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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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 0756-2272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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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 0756-3216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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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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