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资源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3-01-12 09:32:1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11.2

名 称

资源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南湾南路5002号鸿景花园8栋首层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依实施机关而定

地址

——

适用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耕地占用税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主管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支持。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企业备案的有关储量、开采方式等信息有疑点的,可通过咨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税优惠;已享受减税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228701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0756-227229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由核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

地址和联系方式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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