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6.3 |
名 称 |
环境保护税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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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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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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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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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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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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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珠澳跨境工业区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湾仔街道办、南屏镇、南屏科技园、香洲洪湾工业区 |
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南湾南路5002号鸿景花园8栋首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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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税源特征,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纳税人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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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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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A07119《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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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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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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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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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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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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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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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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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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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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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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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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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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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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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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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6-2287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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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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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0756-2272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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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0756-2283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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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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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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