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教育费附加征收
发布时间:2023-01-16 09:47:5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31.1

名 称

教育费附加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

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发〔1990〕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修改)第五条第一款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第一条

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148号)第二条

6.《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珠澳跨境工业区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湾仔街道办、南屏镇、南屏科技园、香洲洪湾工业区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南湾南路5002号鸿景花园8栋首层

适用条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点击展示)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缴纳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228701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0756-227229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0756-228307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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