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发布时间:2023-01-16 10:58:2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1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南湾南路5002号鸿景花园8栋首层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珠澳跨境工业区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湾仔街道办、南屏镇、南屏科技园、香洲洪湾工业区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南湾南路5002号鸿景花园8栋首层

适用条件

1.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2.税务机关应当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3.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4.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6.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非正常户认定表》;

2.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228701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0756-227229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0756-228307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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