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发票真伪鉴别
发布时间:2023-01-16 11:05:3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4.3

   

发票真伪鉴别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南湾南路5002号鸿景花园8栋首层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珠澳跨境工业区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湾仔街道办、南屏镇、南屏科技园、香洲洪湾工业区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南湾南路5002号鸿景花园8栋首层

适用条件

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鉴别发票真伪申请。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待鉴定发票;

2.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

3.单位介绍信;

4.税务登记副本。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即办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鉴别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228701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0756-227229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3号/0756-228307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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