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6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1-11 16:37:3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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