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土地增值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0-08-24 17:46:1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5.2

   

土地增值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翠香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54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翠香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54号

适用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871751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393

0756-871751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393

0756-252508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