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特别纳税调整
发布时间:2020-08-24 19:57:0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3.2

   

特别纳税调整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拱北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街道夏湾港昌路405号

适用条件

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871751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393

0756-871751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393

0756-252508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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