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
发布时间:2020-08-24 16:19:2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5.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财税〔200644号、财税〔200865号、财税〔201162号修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R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拱北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街道夏湾港昌路405号

适用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871751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393

0756-871751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393

0756-252508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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