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15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征收
发布时间:2020-08-24 19:32:5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8.15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防〔2007181号)

2.《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第一条、第二条

3.《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第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地址

珠海市九洲大道西1888

适用条件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企业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核电企业承担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以财政专项收的形式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并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地方承担的部分,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筹措使用。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的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871751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393

0756-871751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393

0756-252508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