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发票真伪鉴别
发布时间:2020-08-14 10:40:5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6.2

名    称

发票真伪鉴别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不含横琴新区)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

适用条件

用票单位和个人、法定第三方需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向税务机关提出鉴定需求。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个人申请鉴定的,需提交:身份证件,发票原件;机关和企业申请鉴定的,需提交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申请鉴定的发票原件。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承诺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办理流程

(点击显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鉴别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321603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税务局纳服中心

联系方式

0756-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1273号

0756-321622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020-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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