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1.8 |
名 称 |
资源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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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3.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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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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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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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R 最多跑一次(申报享受)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税收减免核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申报享受)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申报享受) R 最多跑一次(申报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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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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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珠海市(不含横琴新区) |
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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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重天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二)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三)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四)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五)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六)“三下”充填开采减征资源税; (七)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资源税; (八)资源综合利用免征资源税; (九)页岩气开采减征资源税; (十)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十一)其他减征资源税的情形。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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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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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的,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资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需要核准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税务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一)《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三)《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 (四)《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五)《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减免资源税需提交: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的证明材料; (四)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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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申报享受)、10个工作日(税收减免核准)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申报享受)、10个工作日(税收减免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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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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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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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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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主管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支持。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企业备案的有关储量、开采方式等信息有疑点的,可通过咨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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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税优惠;已享受减税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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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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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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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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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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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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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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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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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6-3216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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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756-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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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 0756-3216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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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花城大道767号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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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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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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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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