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发布时间:2020-08-14 10:14:4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1.2

名    称

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不含深圳)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

适用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一式两份);

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表》;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4.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详细说明逾期涉及时间、原因、人员、发票信息、企业诉求等)。

5.证明资料

(1)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

①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②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

③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原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2)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或为税务机关自身原因:

①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②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③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④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⑤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⑥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显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0756-321603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0756-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九州大道东1273号

0756-1236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010—63417114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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