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特别纳税调整
发布时间:2020-08-14 10:37:2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3.2

名    称

特别纳税调整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不含横琴新区)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

适用条件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显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0756-321603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0756-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0756-321622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洲市花城大道767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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