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委托代征
发布时间:2020-08-14 10:24:5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5

名    称

委托代征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1273号

适用条件

委托代征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但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应当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检查。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代征证书》、《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委托代征税款审核表》、《加收违约金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税务局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6-321603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税务局纳服中心

联系方式

0756-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1273号

0756-321622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

020-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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